深国税告[2006]7号
颁布时间:2006-03-31 09:42:07.000 发文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从2006年4月1日起,新增或调整以下消费税项目:
(一)新增类
消费税税目 |
适用税率(单位税额) | |
高尔夫球及球具 |
10% | |
高档手表 |
20% | |
游艇 |
10% | |
木制一次性筷子 |
5% | |
实木地板 |
5% | |
成 品 油 |
石脑油 |
0.2元/升 |
溶剂油 |
0.2元/升 | |
润滑油 |
0.2元/升 | |
燃料油 |
0.1元/升 | |
航空煤油 |
0.1元/升 |
(二)调整类
消费税税目 |
调整后适用税率 | ||
小汽车 |
乘 用 车 |
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5升(含)以下 |
3% |
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 |
5% | ||
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 |
9% | ||
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 |
12% | ||
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 |
15% | ||
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 |
20% | ||
中轻型商用客车 |
5% | ||
摩托车 |
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 |
3% | |
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 |
10% | ||
汽车轮胎 |
3% | ||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
比例税率:20% 定额税率: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 | ||
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
30% |
二、凡涉及生产、委托加工、进口上述新增或调整的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须于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期间,登录深圳市国税局网站(www.szgs.gov.cn)下载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领取《消费税税种登记项目变更表》并如实填写后,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变更手续。
三、调整后的消费税政策规定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凡符合以上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纳税人,应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05〕210号)的要求,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
四、关于此次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其他具体内容,请登录深圳市国税局网站(www.szgs.gov.cn)查阅。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