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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6]7号

颁布时间:2006-03-31 09:42:07.000 发文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从2006年4月1日起,新增或调整以下消费税项目:

(一)新增类

消费税税目

适用税率(单位税额)

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高档手表

20%

游艇

10%

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实木地板

5%

 

石脑油

0.2元/升

溶剂油

0.2元/升

润滑油

0.2元/升

燃料油

0.1元/升

航空煤油

0.1元/升

 

(二)调整类

消费税税目

调整后适用税率

小汽车

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5升(含)以下

3%

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

5%

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

9%

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

12%

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

15%

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

20%

中轻型商用客车

5%

摩托车

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

3%

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

10%

汽车轮胎

3%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比例税率:20%

定额税率: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

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30%

 

  二、凡涉及生产、委托加工、进口上述新增或调整的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须于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期间,登录深圳市国税局网站(www.szgs.gov.cn)下载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领取《消费税税种登记项目变更表》并如实填写后,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变更手续。

  三、调整后的消费税政策规定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凡符合以上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纳税人,应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05〕210号)的要求,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

  四、关于此次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其他具体内容,请登录深圳市国税局网站(www.szgs.gov.cn)查阅。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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