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流[2006]14号
颁布时间:2006-03-29 10:49:12.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消费税政策调整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内部人员培训和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
二、认真做好新增消费税税目涉及产品的生产企业的调查工作,做好消费税纳税人税务登记的相关工作。
三、对生产同一税目不同子目的消费税产品,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税率。
四、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征收范围以前,对护肤类化妆品暂不征收消费税。
五、做好停征消费税企业的清算工作,对停征消费税的纳税人,要限期缴清欠税。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