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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6]74号

颁布时间:2006-04-12 18:03:44.000 发文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和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确保政策贯彻和管理到位。

  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是1994年税制改革设立消费税税种后进行的重大的政策调整,涉及面广,影响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要在总局召开的全国消费税政策调整部署暨培训会议的基础上,及时组织全员对“通知”、“规定”的政策学习,让全体税务干部领会和掌握政策调整的内容、背景和贯彻要求。要结合税法宣传月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对外的政策宣传,让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深刻理解新政策,确保各项调整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切实做好新开征品目的税源分布调查和收入测算工作。

  各单位要统筹安排,对所辖区域内新开征消费税品目的生产企业的情况进行摸底,进行税源分布调查和税收收入测算,有的放矢的开展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指导纳税人按“规定”要求填报的《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总局“规定”附件1),进行税种登记并及时办理其他纳税手续。为汇总全市的税源分布和收入测算情况,各单位应将纳税人填报的《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进行汇总,填报《消费税政策调整税源测算汇总表》(见附件1),于2006年5月10日前以EXCEL格式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内网傅少荣信箱)。

  三、及时调整征管软件,启用新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确保首个征期各项征收管理工作正常有序。

  (一)市局将根据总局下发的征管软件升级要求,及时对征管软件进行升级。各单位应依据纳税人填报的《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及时进行查验、核实,并于4月30日前完成CTIAS税收征管软件的相关税种设定等调整。对涉及享受消费税减税、免税优惠的企业,税务机关暂参照增值税减免税备案制的规定,完成相关消费税减、免税文书在CTIAS中的运转审批流程。

  (二)为适应消费税政策的调整,满足CTIAS2.0管理软件关于消费税减、免税申报的要求,市局决定自2005年5月份开始使用新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详见附件2)。各单位要做好新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辅导工作。

  (三)考虑到CTIAS软件升级和远程申报软件的修订因素,2006年5月份和6月份消费税的纳税申报,暂实行由消费税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的办法。各单位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合理安排,力争减少纳税人的排队等候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更好的为纳税人服务。自2006年7月起,恢复启用消费税的远程申报功能。

  (四)由于总局“规定”中的由成品油生产企业报送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尚未与CTIAS2.0软件留有接口,两表暂不能实现远程申报,故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需要,要求成品油生产企业暂上门报送纸制或电子资料。

  (五)《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由市局按总局规定格式统一印制。各主管税务机关于4月25日前按市局分配计划到票证印刷所领取,供纳税人使用。总局“通知”“规定”和市局贯彻意见要求报送的其他报表,由各单位按规定格式自行印制使用。

  四、督促指导纳税人建立健全中间产品征税和连续生产抵扣税款台帐,强化征前税款抵扣的审核职责,完善消费税的管理。

  (一)关于“通知”规定的高尔夫球杆、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润滑油五种应税消费品的连续生产扣税审核问题,各单位要指导督促相关生产企业按规定建立抵扣税款台帐,并做好期初库存的审核。为便利纳税人,应告知纳税人可结合月末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工作,向税务机关报送当月属抵扣范围的外购、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发票等资料,供税务机关在税款申报抵扣前审核。可实行连续生产抵扣税款的其他应税消费品企业,按总局意见,暂不执行征前报送外购、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发票等资料的办法,但也应当参照建立健全抵扣税款台帐,以备查验。

  (二)关于主管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消费税问题,各单位要结合摸底调查,掌握辖区内生产高尔夫球杆、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润滑油五种应税消费品的小规模纳税人分布等情况,在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五、要及时反馈征管信息,为完善税制提供依据。此次消费税政策的调整,时间紧、新增应税消费品品目多、征管范围界定存在交叉,故各单位应及时将实际征收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市局反馈,由市局汇总报送总局研究解决。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1:

消费税政策调整税源测算汇总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消费税类别 应税消费品名称 应税消费品2005年经营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 备注
生产 委托加工 产量 销量 销售额
                   
                   
                   
                   
                   
                   
                   
                   
                   
                   
                   
                   
                   
                   
                   
                   
                   
注1:应税消费品名称、2005年相关产销量计量单位要求同总局“规定”附件1要求。金额单位:为元。
注2:同一纳税人同时生产不同税目(子目)应税消费品的,按税目分别填报。

  附件2: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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