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告[2006[6号
颁布时间:2006-04-30 10:33:56.000 发文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申报缴纳消费税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所涉及的应税消费品生产企业,应在2006年5月31日前,登录深圳市国税局网站(www.szgs.gov.cn)下载或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科领取《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并如实填写。
二、生产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附报《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表格可登录深圳市国税局网站(www.szgs.gov.cn)下载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领取。
三、从2006年5月1日起,凡纳税人当月进行消费税纳税申报有涉及税款抵扣的,暂停使用网上申报,改按以下申报流程办理:
(一)纳税人携带消费税申报表和抵扣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科办理税款抵扣手续;
(二)税源管理岗根据企业提供的抵扣凭证与《税款抵扣台账(税务机关专用)》进行核对,审核无误后在消费税申报表签字确认,同时将抵扣凭证的复印件留存;
(三)纳税人到办税大厅征收前台进行消费税申报。
特此通告。
附件:
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地址 | 电话号码 | ||
消费税类别 |
(1)生产 (2)委托加工 | ||
经营方式 |
(1)境内销售、(2)委托加工出口、(3)自营出口、(4)境内委托加工。 | ||
应税消费品名称 |
2005年产量 |
2005年销量 |
2005年销售额 |
填表说明:
1.本表仅限于此次政策调整使用。
2.应税消费品名称按以下项目分别填列。具体项目为: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摩托车、白酒、汽车轮胎内胎、斜交胎、子午线轮胎。
3.2005年产量、销量的计量单位按照销售商品计量单位填写。
4.本表为A4纸竖排。
5.填好后请交回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