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流[2006]23号
颁布时间:2006-06-12 16:12:01.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通知》要求,对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管理。葡萄酒生产企业领取《证明单》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葡萄酒购销合同(或协议)、《证明单》领用申请等。《证明单》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印制。
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二OO六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