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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乙醇生产销售无水乙醇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7]27号

颁布时间:2007-02-26 13:32:42.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源自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乙醇生产销售无水乙醇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76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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