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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乙醇生产销售无水乙醇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7]102号

颁布时间:2007-02-17 10:21:21.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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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乙醇生产销售无水乙醇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768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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