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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8]110号

颁布时间:2008-02-20 13:40:21.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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