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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8]232号

颁布时间:2008-06-10 10:02:44.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452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并遵照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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