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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8]217号

颁布时间:2008-05-27 11:02:42.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415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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