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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函[1998]118号

颁布时间:1998-06-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补充问题如下:

  一、《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中第四条一级稽查局综合选案部门。

  二、销售变动率、税负率的正常峰值的测算,由盟市局流转税管理科每半年根据本地区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并传递给本级稽查局,下发所属旗县级征收局。

  三、《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中第四条二级稽核规定的 (一)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相关发票存根联、抵扣联、发票领用存原始记录等资料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 (二)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按规定进行认证: (三)运用全国丢失、被资增值税发票查询系统对其抵扣联进行抽查验证等项工作由现行承担上述工作的科(股、所、岗)具体组织实施,并应该将结果及时传递给本级稽查部门。

  四、各级稽查局按季计算分析纳税人销售变动率和税负率,根据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做好案头分析工作、进行选案,并制定稽查计划,确定稽查对象,下达稽查任务通知书。对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填写《增值税待查对象通知》,并于5日内送交检查;申报异常现象特别严重或有较大偷骗税嫌疑的,填写《增值税待查对象特急通知》,并于3日内送交检查。

  五、对异常申报原因的分析和正常峰值和测算要逐步利用计算机完成。计算机信息中心将对稽查选案软件进行补充修改,修改完善后下发各地使用(目前仍需手工操作)。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等数据在办税服务厅录入。

  七、《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和上述补充通知于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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