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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达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4]115号

颁布时间:2004-11-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扣税凭证审核检查工作,相应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并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于11月底前上报区局。

  二、涉及检查工作的各部门间应按照部门分工加强协作,明确职责。各级信息中心应及时下载总局四张发票稽核比对结果;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进行初步审核检查,区分问题种类,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流转税部门进行统计汇总工作。对不属于管理部门检查范围的,应及时移交稽查或计会部门进行检查;稽查、计会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范围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规定时间反馈流转税部门。

  三、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必须附报货物运输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及废旧物资发票抵扣联原件。主管税务机关征收部门对上述发票原件核对清点,填写传递单(传递单样式由盟市制定)后交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必须对上述发票原件与其对应的电子数据进行逐票审核检查,对无问题的发票填写传递单后退征收部门,由征收部门退还纳税人。各部门应妥善保管纳税人上述发票原件,防止丢失。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每月征期前将当月本地失控、作废的海关完税凭证及废旧物资发票电子信息录入采集软件(命名规则为:种类+7位税局代码+时间,如呼和浩特新城局录入失控发票命名:SK1150102200410),通过FTP上传区局(上传路径为FTP/CENTER/失控作废发票)。管理部门应及时下载涉及本地区失控、作废发票,对照上述电子信息对发票清单进行审核检查。对失控、作废发票的检查,在相关软件下发前,暂时以手工检查为主。

  主管国税机关应与同级地税机关建立货物运输发票失控、作废信息交换制度,主动从地税机关获取相关信息,并上传区局。

  五、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符、缺联、重号、作废、失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不允许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

  六、各盟市局应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流字[2004]104号)规定时间及方式上报《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及其书面报告,内国税流字[2004]104号的其他相关附表同时废止。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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