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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1999]65号

颁布时间:1999-09-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前各地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内国税流字[1999]54号)第九条规定,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征、免税销售额合计未达到一般纳税人量化标准,而未认定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就按总局文件精神重新予以认定。

  二、对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各地要同时做好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宣传、组织、实施工作,通知企业抓紧时间做好设备购置、技术培训、电脑版专用发票用量核准工作。以确保从明年1月1日开始启用防伪税控系统,不致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三、各地将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名单按《办法》所附表一规定的表式填写,并务必于1999年9月25日前电传区局流转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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