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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分支机构属地预缴、主动构集中清缴企业(集团)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3]108号

颁布时间:2003-11-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在我区运行以来,在加强增值税征管和优化为纳税人服务两个方面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解决“分支机构属地预缴、主动构集中清缴企业(集团)”实行增值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电子比对问题,区局专门开发了相应的软件,其《操作规程》也已下发各地。为保证“分支机构属地预、主动构集中清缴企业(集团)”正确办理申报纳税事宜,同时便于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申报工作的监管,现将有关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分支机构属地预缴、主机构集中清缴企业(集团)”所属分支机构(简称“分支机构”,下同)的纳税申报问题

  分支机构开具的销项专用发票及取得的进项专用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进行防伪税控报税、认证(必须在主机构进行纳税申报之前完成),按当期应税销售额和适用的预征率计算预征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向属地方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一窗式”电子比对由主机构统一汇总进行。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的填报办法及要求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对“应税销售额(含从量定额征税)”填入本表的第5项“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的销售额”栏,对“预缴增值税额”填入本表的第21项“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本表的其它项目栏次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按照规定要求填写。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对企业的本期开具发票份数、应税销售额(含从量计征)、预缴增值税额、预征率等指标,填入本表的“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明细”项目,并将“6%征收率或4%征收率”改为相应适用征收率(定额税率)。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所填列的销售额、增值税额应相等。

  (四)《增值税纳申报表附列资料》其他附表的填报方式,由盟市国税机关根据有企业的财务管理方式,以满足纳税申报的要求为原则确定。

  (五)分支机构应及时将《应税销售额、预缴增值税额统计表》(表样见附件)报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上报主机构作为填列《增值纳税申报表》“预缴税额”项目的依据。

  二、关于“分支机构属地预缴、主机构集中清缴企业(集团)”主机构(简称“主机构”,下同)的纳税申报问题

  (一)主机构依据所属各分机构及本部的全部销售额和进行税额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依据经各分支机构所在地方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的《应纳销售额、预缴增值税额统计表》所预缴的增值税,计算应补(退)税额,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主机构所在地方管国税机关在受理主机构的纳税申报资料时,应对其所属全部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预缴情况进行审核。

  (二)关于主机构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票表比对问题。主机构在确认其分支机构已完成防伪税控认证、报税及纳税申报工作,并取得所有分支机构的有关财务资料及增值税进、销项数据后,按照“一窗式”管理模式进行申报纳税。

  本通知从2003年11月1日执行。

  附件:应税销售额、预缴增值税额统计表(略)

  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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