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国税流字[1996]525号
颁布时间:1996-11-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原内蒙税务局曾以内税一字[1994]173号文下发了《关于对电力产晶征收增值税的补充通知},对内蒙电力总公司所属企业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两年多来,这一通知的执行,总的看是好的,但因该通知在盟市间征管范围、协调配合等方面未作明确。因此,在具体执行中也发生了一些问题。为加强对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征管,协调各地征管税务机关的工作,特作如下明确:
一、对电力企业填报的《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各负责予征的税务机关和分管税务机关应认真进行审核,并加盖“已审核”章和税务机关公章。
二、负责予征的税务机关、分管的税务机关和负责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都有权对分管的电力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检查。为避免冲突,负责予征,分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应在当年内进行并结束;负责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的检查一年进行一次,应在次年1月1日后进行。
三、负责予征和分管的税务机关在审核《统计表》时,如发现填报不实的,一律就地补征税款,并不得抵顶予征税款。同时,应将《税务处理决定书}抄送负责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对补征税款中涉及的进项税额,应从汇总的进项税额中剔除,
四、负责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到各地电力企业检查时,应告之当地分管税务局,分管税务局应积极予以配合。检查结束后,对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亦应通知当地分管税务机关。双方对问题的认定有分歧时,可告上一级税务机关(直至区局)协调解决。
五、对按规定就地征税的其他货物,其发生的进项税额应在当地征税时予以抵扣,如未在当地抵扣而汇总上报的,一经查实,汇算单位有权剔除不予抵扣。
六、对电力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审批,因是从汇算税款中抵扣,因此,应统一由汇算地税务机关办理。
七、鉴于二连供电企业的特殊性以及新税制执行以来的实际运作情况,二连供电企业电力增值税税款的结算和清缴就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