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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1999]4号

颁布时间:1999-01-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全国税务局长会议精神,现将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中的几个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发文明确之前,我区仍按照《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1998]108号)文件执行,即1999年度各盟市对企业申报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继续上报自治区国税局审批。具体办法是:各盟市首先考虑在完成全年税收收入任务的前提下,按季汇总企业申请抵扣税额,上报区局审批抵扣。季度抵扣比例不得高于6.25%,上报材料要附企业详细名单(包括:企业名称、1995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季度抵扣比例、抵扣税额等)。

  二、为了准确掌握全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挂帐余额,各级国税机关要针对当前企业改革中出现的改制、改组、兼并、联合、租赁、破产等情况,在一季度内集中力量,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清理、严格核实基数工作,对虚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骗抵增值税的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确保挂帐数的真实性。

  三、总局拟从今年起,用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按规定比例抵扣的部分,抵顶企业以前年度死欠(呆帐)税款。为掌握全区情况,区局决定对全区尚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的欠税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摸底(调查表附后)。欠税统计以计会部门的口径掌握。各盟市务于1999年2月10日前将调查表上报区局流转税处。

  附件:《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顶欠税调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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