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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1999]56号

颁布时间:1999-08-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全区国税局长会议精神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核实清理工作。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实挂帐基数,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期初挂帐要坚决剔除,对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和已不存在的企业,要及时核销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

  二、为了确保完成全区税收收入任务,对经批准准予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可与企业欠缴的1998年底前的增、消“两税”对抵,同时,审批已征税款抵扣要与欠税的清理工作结合进行,要以抵欠政策促进欠税收缴工作。

  三、考虑到抵欠与清欠工作的衔接要有一个过程,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区抵欠税工作截止时间延至 1999年11月底。

  四、在确保“两税”收入任务完成的前提下,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顶欠税和正常抵扣仍需按原规定,上报区局审批,未经审批程序各地不得自行处理。

  五、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必须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汇总的《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及文字报告上报区局流转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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