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抵扣期限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1994]133号

颁布时间:1994-11-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阁发[1994]237号《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限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