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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乞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1995]346号

颁布时间:1995-07-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明电[1995]33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大面额版专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控制大面额版专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控制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供应和发售。对库存大面额版发票,在保证正常储量的情况下,对超储部分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进行改版。具体改版工作存在盟市的由盟市税务机关负责进行;存在旗县的由旗县税务机关负责进行。改版戳记由盟市税务局统一刻制,发旗县税务局按规定使用。

  二、经税务机关核定,不符合使用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对其已领购、尚未使用的大面额专用发票要全部收缴。收缴整本未使用的,应采取剪角方法,统一由盟市税务机关销毁,不准将收缴的大面额专用发票转售使用。

  三、改版、收缴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工作非常重要,需认真对待,细致运作。各级国税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不得疏忽,如出现问题要严肃处理。

  四、此项工作结束后,各地务必于8月30日前将改版情况书面上报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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