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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内财税字[1995]49号

颁布时间:1995-02-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处(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92号《关于对铸锻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94)财税字第092号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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