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避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

内税财字[1994]914号

颁布时间:1994-11-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处(局):

  现将财政部、国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063号《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