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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函[1999]8号

颁布时间:1999-03-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函[1999]8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系统内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核算办法)(内国税流字[1998]525号)以下简称《核算办法》已于 1999年1月1日开始实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反映出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核算办法)规定的三种会计报表,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配售月报表》及《资产负债表》各盟市国税局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上报区局流转税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报表》仍在季度终了后20日内上报区局流转税处。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配售月报表》如本月有购进数,合并填写在“期初库存数量”栏中,即:期初库存数量=上期期末库存数量+本月购进数量。

  三、为使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核算转换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求各地对本系统分年度、分版本的专用发票的领购数额、使用数额、结存数额进行认真核实,改版使用的专用发票仍在原版本统计核算。区局决定在1999年4月中旬与各盟市对帐,各地在对帐之前应将有关凭证、帐表等资料准备齐全。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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