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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税系统内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核算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1998]525号

颁布时间:1998-12-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以来,区局根据全区国税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国税系统内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核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会计核算所需的帐、表、凭证,凡有通用格式的,如总帐、银行存款帐、现金日记帐,记帐凭证等均由各地自行解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拨单”、“增值税专发验收入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明细帐”、“库存专用发票台帐”、“增值税专用发票配售月报表”及“专用发票资产负债表”等6种只适用于专用发票核算的单证、帐薄、报表、由区局统一印制,下发各地使用。

  二、为了简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会计核算手续,并解决票款结算不及时,层层拖欠影响资金周围等问题,从1999年1月1日起,全区各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在调拨配售专用发票时,均执行全区统一配售价(价格表附后),在配售价内统一加收管理费由区局统一定比例返还盟市局发票管理部门,专项用于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购置必要的交通及通讯工具,专项用于专用标管理部门购置必要的交通及通讯工具,拉运专用发票所需零星费用及专用及发票管理人员的岗位补贴,专用发票仓储设施维修、改善等项目开支。对区局下拨的发票管理费要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对各地历年来拖欠的票款,区局将分期分批从经费中扣收,以后领取专用发票时,原则上实行交款提票制度,未交款的,从当月下拨经费中坐扣。

  三、实行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核算制度,是加强和完善全我国税系统内部专用发票管理的项重大措施,因此,各级国税部门的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主管科所要全力以赴,选派能胜任工作的人员从事此项工作,确保《核算办法》落实到处。尤其要做好新旧管理办法的衔接转换工作,切实做到数字准确、口径统一,全面完整、核算规范。区局要将此项目作纳入盟市目标管理内容进行考核,并在1999年适当时候进行检查验收。

  区局以前有关规定与此通知有抵触的,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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