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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内国税流函[2005]56号

颁布时间:2005-06-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实行免税政策后,虽然在收购环节开具的废旧物资收购凭证不再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但为规范企业票证管理,约束销售环节的开票行为,各盟市国税局应参照区局先前印制的收购凭证式样统一印制《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并发售企业使用。

  二、为了从源头上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废旧物资收购凭证的管理,避免造成收购凭证来源的混乱,便于主管国税机关检查、核实,根据《通知》第五条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可跨盟市、旗(县)异地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凭证,主管国税机关对携票异地开具的企业要严加管理,保证票货相符。

  三、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审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收购凭证的开具对象,对应当由销售方提供普通发票的收购业务,不得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否则,按照发票管理制度从严惩处。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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