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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内国税流字[1999]66号

颁布时间:1999-09-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区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流字[1999]22号)已下发各地,为了更好的开展此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抓紧上报饲料生产企业的《饲料产品(商品)认定审批表》,以便区局及时审批,使企业应该享受的优惠政策尽快落实到位。

  二、考虑到从事批发、零售的饲料企业经营的商品品种较多,按照现有规定办理认定,在操作上有一定难度。为此,经研究,对其饲料产品的认定不再上报区局审批,改为按以下办法办理:

  凡享受饲料产品免税的商业企业,应在每个公历年度的年初(新企业在开业之初)主动向当地方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享受免税资格;在每个纳税期,应附报从企业购进货物的销售发票及生产企业提供的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属饲料免税范围的,方可给予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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