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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增值税缴纳问题的补充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3]130号

颁布时间:2003-12-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关于取消盟市公司独立核算,实行“属地预缴、区公司集中清缴”增值税的报告》(以下简称“区分公司”,内油销财字[2003]173号),经研究,为支持企业深化改革,同时保证国家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兼顾盟市、旗县既得财政利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四条规定,对纳入股份公司的旗县经营部(加油站)、盟市配送中心及区分公司直属企业增值税的缴纳问题,在现行征收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如下:

  一、将盟市配送中心和区分公司直属企业纳入增值税预征范围,并对现行预征率作以下调整:全区各盟市预征率按税负水平确定为两档,其中: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阿拉善盟确定为1.6%,其他地区确定为1.2%。旗县经营部(加油站)、盟市配送中心按当期应税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和适用的预征率计算预征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分别向旗县经营部(加油站)、盟市配送中心所在地的国税征收机关申报缴纳。其计算公式为:

  预缴增值税额=不含税应税销售额×适用预征率。

  二、区分公司月末依据其全部应税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根据经当地国税机关审核确认的《预缴增值税情况统计表》(附表一)扣除旗县经营部(加油站)、盟市配送中心预缴的增值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向区分公司所在地的国税征收机关申报缴纳。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增值税额=当期全部销项税额-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应补(退)税额=应纳增值税额-盟市、旗县预缴增值税额

  三、盟市配送中心、旗县经营部(加油站)在当地发生的运费、修理费、办公费、电费等费用所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凭证,应在每月终了后汇总填制《增值税进项税额确认表》(附表二),经当地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逐级上报区分公司,作为汇总清缴增值税时计算其进项税抵扣的依据。

  四、区分公司直属企业、各盟市配送中心、旗县经营部(加油站)相互间移送的油品属内部移库,不预缴增值税。

  五、对八拜油库和部分盟市配送中心2003年度决算报表中的“留抵增值税”,由企业填制《2003年末增值税留抵确认表》(附表三),经当地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作为区分公司本部2004年一级核算后的“留抵增值税”由区分公司统一汇算清缴。

  六、自治区石油销售分公司系统实行增值税分级预缴和区分公司统一结算清缴办法后,其增值税金税工程开票、认证、报税、申报和稽核系统的管理,按照自治区国税局有关的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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