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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月上报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1999]73号

颁布时间:1999-09-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月上报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8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保证完成今年“两税”收入任务的前提下,对经批准动用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包括抵顶欠税所动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要在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月报表(以下简称月报表)“本月抵扣数额”栏及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季报表(以下简称季报表)“本季抵扣数额”栏中填列,对“本季/本月抵扣数额”其中抵顶欠税所动用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另附文字说明,并要注意月报表与季报表所报数据的衔接。

  二、各月份月报表上报的时间分别为:10月、11月在当月月底前上报;12月份于当月20日前上报。3季度的季报表应于10月10日前上报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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