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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内税财号[1994]915号

颁布时间:1994-11-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处(局)、国家税务总局:

  现将财政部、国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60号《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边销茶经销单位免征增值税事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政办发[1994]72号文件规定,经与自治区民委、供销社研究,确定批发环节(包括批零兼营)对下列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自治区土产副食品公司、呼市副食品公司、包头市茶叶公司,乌海市副食品站、赤峰市茶叶公司、哲盟茶叶公司、海拉尔糖酒公司、各盟供销贸易公司、兴安盟副食品公司、集宁副副食品站、锡盟驻张家口副食品站(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商张家口国家税务局执),伊盟土产副食品公司、巴盟副食品公司、吉兰泰综合站、各旗县(市、区)土产副食品公司。

  零售企业经销的边销茶,以进货发票为依据,从上述批发企业购进的边销茶免征增税,从其他单位购进的不予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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