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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5]35号

颁布时间:1995-06-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4号《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企业生产文中所列可予免税的建材产品及黄金、白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生产配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才能给予免征增值税。上述产品免征增值税后,其进项税额不得再予抵扣。对文到之前已抵扣的免税产品进项税额应予转回,从今年6月15日起至免税期止销售上述免税产品不得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5)44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二、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按照现行对黄金、白银生产的税收政策,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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