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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4]42号

颁布时间:2004-06-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60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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