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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及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39号

颁布时间:1994-02-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75号《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电力企业生产、销售和财务核算的实际情况,对本市电力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办法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人

  (一)上海电力局、上海联能实业总公司下属各非独立核算的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以上海市电力局(也称:上海电力公司)和上海联能实业总公司为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由上海电力局和上海联能实业总公司一头交纳增值税。

  (二)其他电力企业以独立核算的单位为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三)上海联能实业总公司凭租上海电力局的发电机组所发售的电力,以及上海电力局转售其所发售的电力,上海联能实业总公司和上海电力局均应分别按规定交纳增值税。上海电力局所取得的租赁收入还应按规定交纳营业税。

  二、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收方法

  (一)生产销售电力产品的企业,增值税的征收方法均采取按月核实征收的方法。

  月内按次预征的企业,增值税的预征率可按累计至上月底的实际征收率核定,并计算每次预征的增值税税额。

  计算公式:

  月内每次预征税额=当期销售额×预征率

  预征率=(累计至上月底的实际销项税额—累计至上月底的实际进项税额)÷累计至上月底的实际销售额

  月终,根据当月实际发生的销项和进项税额进行结算。

  (二)华东电力管理局及其直属电力企业增值税的征收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75号《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执行。

  三、其他税政规定

  (一)实行独立核算的集资电厂(机组),实行试生产的电厂及退役机组和非电力公司所属的其他电力企业销售的电力,以及电力公司之间的互供电量,均应按增值税条例和细则的统一规定交纳增值税。

  (二)对电力加价电收入即电力建筑基金、电费附加捐、加工电加价、三峡建设基金、计划外加价等等价外收入,均应一并计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三)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纳税人,如下属非独立核算的发电单位发生为生产电力产品而购进部分原辅材料的这些非独立核算的发电单位均应比照国税明电(1993)075号通知规定填列《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和销项税额统计表》的相关数据作为电力产品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的部分依据。

  (四)电力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其他征税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3)07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的生产、销售特点和现行核算体制,为了便于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经与电力部研究,我们制定了《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对电力企业集团、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征税办法作了适当调整,现发给你们,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二

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一、对电力企业集团、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以独立住处的电力公司为电力产品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为了照顾发电、供电企业所在地的经济利益,决定对独立核算的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在征收增值税时采用在发电和供电环节分别预征,由电力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1、发电厂按当期厂供电量,依核定的定额税率计算发电环节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发电厂所在地税力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预征税额=厂供电量×定额税率

  2、供电局按当期实际取得的销售额,依核定的征收认计算供电环节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供电局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预征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3、电力公司月末依据其公司的全部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根据发电环节和供电环节预征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向电力公司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其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发、供电环节预征增值税税额

  如电力公司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小于发电、供电环节预征增值税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发电厂、供电局增值税定额税率、征收率暂定为:

  (一)发电厂增值税定额税率每千千瓦时4元。

  (二)供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率:

  1、山东、广东电力公司征收率为2%;

  2、海南电力公司征收率为1%;

  3、其他电力公司征收率为3%.

  四、发电厂和供电局在申报纳税的同时,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和厂供电量、销售额、预征税额归集汇总,填写《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样式附后(编者注:略)],报送给电力公司作为计算其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依据,同时将该表抄送税务征收机关。

  企业应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发电厂和供电局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应对该表的填报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填报不实,一律在发电厂和供电局所在地补征税款。查补的税款,不得视作发电厂、供电局的预征税款,从电力公司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电力公司应按增值税申报的统一规定,汇总计算本电力公司的全部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应补(退)税额,于次月底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电力公司所属企业生产销售的“热水、热气”产品,由电力公司统一纳税,销售的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在所属企业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六、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其他征税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七、实行独立核算的集资电厂(机组),实行试生产的电厂及退役机组和非电力公司所属的其他电力企业销售的电力,以及电力公司之间的互供电量,其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仍按增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不适用上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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