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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5]388号

颁布时间:2005-09-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九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5]780号
2005-08-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后,如果其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并不得再对其发售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其发售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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