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1994年度增值税结算工作的通知

市国税发[1995]47号

颁布时间:1995-02-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是新税制实施的第一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增值税结算是很有必要的。

  通过结算,一是对去年相继出台的一系列增值税政策规定的贯彻和操作中的衔接情况进行回顾,及时调偏纠错。二是核实增值税的计算和交纳,以及征免界限划分是否正确,发现问题,及时多退少补,维护企业和国家利益。三是结合结算,核实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审定一般纳税人,为下一步工作打好基础。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结算工作要求:(略)

  二、关于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操作问题的处理意见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目前存在的几个问题暂按以下精神办理:

  (一)关于价外费用的征税问题对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在征税时应视为含税价格,按其所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换算成不含税价格计征增值税。其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自己收取的和代其他部门收取的各种基金和价外费用。

  (二)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包装物押金的逾期时限,原则上一般按一年掌握,对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由各税务征收机关确定期限。

  对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按其所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三)关于销售农业产品的征税问题农业产品的范围,目前尚由各省(市)制定(全国准备统一)。我们在计算销项税额时,按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农业产品范围确定适用税率;扣税时按其他省(市)开具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

  (四)关于罚没物品征税问题罚没物品的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经与有关部门商定:按照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法部门不能擅自销售罚没物品,销售罚没物品应通过专门的机构销售,其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因此,国家税务总局意见:对执法部门销售的罚没物品,凡是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商业系统销售的,对商业部门按规定征税,对执法部门免税;对执法部门直接对外销售的罚没物品,按现行规定税率征税。

  (五)关于收购的野生植物是否按免税农产品抵扣税金问题对收购的野生植物应按免费农产品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六)关于用免税产品生产的应税产品的征税问题对用免税产品生产的应税产品,应按规定征税,由于其上一环节的货物是免税的,因此,不存在抵扣问题。

  三、结合这次结算,要继续对尚未核实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进行审核。为了促进这项工作,国税一、二分局要各选12户期初存货金额大,年应纳增值税额排在分局前列的企业(其中:工业3户,商业批发3户,商业零售3户,期初存货已审核过的3户),由市局流转税处牵头,一、二分局相互交换审核,发现问题,提高审核质量。

  三月底整个审核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按市国税发[1994]74号通知要求,上报“企业期初存货核定统计表”。

  四、根据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税发[1994]43号通知精神,我们要“对认定的一般纳税人进行一次复查,对无经营场所、无银行开户、会计核算不健全等不具备条 件的一般纳税人,要彻底清除”。这项工作要结合结算进行,清理完毕后,要向市国税局报送“增值税纳税人统计表”和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包括:原一般纳税人户数、清除户数、清除原因等内容。

  五、结合结算,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执行的原流转税政策与国税发[1994]155号和国税发[1994]156号通知规定不符的继续进行清理。清理结束后,及时将清理结果上报市国税局。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