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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外购木片为原料生产的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5]373号

颁布时间:2005-09-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外购木片为原料生产的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26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外购木片为原料生产的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826号
2005-08-24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外购木片为原料生产的产品是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请示》(黑国税发〔2005〕15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规定,纳税人直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纳税人外购的已享受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木片为原料生产的中密度纤维板不属于财税〔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综合利用产品,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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