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民工字[2001]224号
颁布时间:2001-12-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征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精神和民政部对福利企业年检年工作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02年全省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2年全省福利企业年检年审按福利企业年检10条标准执行,工作程序按2001年省三厅局年检年审文件(浙民工字〔2001〕34号)执行。
二、年检年审工作要重点抓好的六个方面
(1)凡存在季节性临时用工较多的企业,在年检时要认真按月仔细核查其原始凭证,对残疾人安置比例达不到标准的,要取消其福利企业资格。
(2)残疾人员计算比例中的残疾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盲、聋、哑、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人员;上岗证与上岗企业不致的,或上岗证与残疾证、残疾人员登记表上的残情内容不相符的残疾人员不得计入企业残疾人总数;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和超龄上岗的,不得计入比例;对有意识瞒报职工总数、弄虚作假的福利企业,要取消其福利企业资格。
(3)对不具备独立法人、独立场地、独立核算、独立经营条件,以及虽实行“四独立”,但其企业规模、人员与产量、产值不相适应,税负明显高于关联企业,存在税负转移的福利企业,要进行严肃查处,并取消其福利企业资格。要加强对企业集团下属独立纳税的福利企业的监控,对发现与集团内部其他独立纳税主体共同弄虚作假、转移税负的,应取消其福利企业资格。
(4)加强福利企业基础管理工作。各地要对福利企业的在职残疾职工的残情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民〔1989〕福字37号)的要坚决予以清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残疾职工档案管理,做到表实相符。在年检年审工作中,条件成熟的县(市、区)民政局工办要起用《浙江省社会福利企业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对企业基本情况、残疾职工安置情况及残疾职工档案试行信息管理。
(5)切实保障残疾职工权益,杜绝虚报冒领残疾职工工资现象,残疾职工要全面纳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对年龄偏大,社会保险部门不予受理保险的,应以商业保险予以补充,所提取的养老保险款不准挂账,必须落实个人账户。
(6)凡在年检年审中残疾职工安置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或被取消福利企业资格的企业,不再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并追缴其上年度及本年度已退税款,上缴国库。
三、年检年审工作要求
(1)各级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在时间和人员上确保全省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工作的顺利开展。省成立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浙江省社会福利工业办公室内),市、县(市、区)要设立年检年审工作小组。
(2)参加年检年审的福利企业要认真填写企业情况登记表,企业法定代表签字盖章后,报县(市、区)年检年审工作小组初审,县级年检年审工作小组直接进入普查。县级普查率必须达100%,市和省进行重点抽查。同时,各级对所辖福利企业应进行经常性的不定其抽查监督。被确定为福利企业示范县(市、区)和被确定为示范福利企业的,今年的年检年审可免予普检,但市级对示范县的企业抽查面应达到10%。
(3)对已参加过上年度年检年审的福利企业,今年年检年审中,1 0条标准中有一条不符的,吊销其《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对未参加过上年度年检年审的新办福利企业,10条标准中有两条以上(含两条)不符的或残疾职工安置比例达不到标准的,吊销其《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4)各级税务部门必须凭合格的《浙江省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表200 2年》为企业办理减免税、退税手续。
(5)各级年检年审工作部门要发扬廉洁、公正、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四、年检工作自1月下旬开始,4月底结束(包括整改企业)。各级年检年审工作小组应对本辖区内的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工作及时作出数据汇总和书面总结,由市级汇总后于4月底之前报省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办公室。
附件1:浙江省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表(2002年)(略)
附件2:《浙江省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表(2002年)》填表说明(略)
附件3:浙江省县(市、区)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情况汇总表(20 02年)(略)
附件4:浙江省县(市、区)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情况登记表(20 02年)(略)
附件5:浙江省县(市、区)社会福利企业取消情况登记表(2002年)(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