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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5]515号

颁布时间:2005-12-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7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27号
2005-11-30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进口饲料国内销售如何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内国税流字〔2005〕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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