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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西安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领购簿的通知

市国税发[1996]212号

颁布时间:1996-07-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市国税各分局、县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决定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同时,换发西安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领购簿。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换发发票领购簿的范围凡已办理过发票领购簿,并换发了新的税务登记证件,有缴纳国税局管辖税种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均属换发发票领购簿的范围。换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纳税人则必须提供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章 的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方可换发。

  二、换发发票领购簿的时间换发发票领购簿的时间定为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各单位在十一月十日前,将此次换发发票领购簿的情况书面总结上报市局。

  三、换发发票领购簿的方法

  1、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持新换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原发票领购簿到主管国家税务局换发新发票购领簿。

  2、对只办理注册税务登记证的企业,如税务机关确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持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的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3、对持有有效使用期限的税务登记的企业,各单位可据实际情况,办理发票领购簿,并在领购簿“备注栏”注明使用期限(有效期限与税务登记的期限一致),期满后到主管税务机关缴销。

  4、对新办企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发票领购簿。

  5、对分支机构,如办有注册税务登记证,可以办理发票领购簿。一般纳税人必须持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章 的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方可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四、全市统一“发票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 ”为椭圆形,长轴为五厘米,短轴为三点八厘米,边宽为零点壹厘米,上环刻“××××××企业名称”字样,下环刻“发票专用章 ”字样,中间刻制企业税务登记证号,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 ”上的税务登记证号必须是今年七月份以后在主管税务机关更换或者新办的。刻制“发票专用章 ”的具体工作一律由各局发票所组织实施。“发票专用章 ”从明年元月一日开始启用。

  五、发票领购簿统一由市局制做,其收费标准另行通知。各单位在七月二十日后到市局征管处发票所领购所需发票购领簿。

  六、几点要求:

  1、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搞好此次换发发票领购簿的工作,统计好底册(西安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领购簿统计表),按期保质完成此项工作。

  2、按照发票领购簿所列项目,认真准确填写齐全。

  3、根据企业情况,采用“限量”、“验旧购新”、“交旧购新”、“批量”等不同供票方式,并在发票领购簿“供票方式”一栏中注明。

  4、对原发票购领簿,由纳税人保存,保存期限为五年。保存期满后,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5、发票领购簿编号,由各局自行编码,市局不作统一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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