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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工作的通知

陕税发[1994]227号

颁布时间:1994-08-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8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关系到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此项工作。各地接此通知后,要尽快组织力量,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期初存货数额和已征税款的计算进行重新审查核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期初存货和已征税款的计算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及已征税款申报审核表”(见附表一),由税务征收机关审核后,报县、市(区)税务局(分局)审查核实后,企业以此作为动用期初存货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对未经县、市(区)税务局(分局)审查核实的,其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不能予以抵扣。

  二、为了做好一般纳税人期初进项税额抵扣的审批工作,根据总局通知要求,省局规定,凡动用期初存货需要抵扣已征税款的,企业必需计算填报《动用期初存货计算“进项税额”申报审批表》(见附表二),经主管征收税务机关认真审核后,按照下列审批权限上报,每季抵扣期初进项税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税务局(分局)审批;2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地、市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报省局审批。

  三、各地、市对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数额和已征税款的审查核实情况,以及期初进项税额的抵扣数额,务请于9月5日前报送省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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