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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税务局转发西安市粮食局《关于我市国有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问题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

市税发[1994]233号

颁布时间:1994-08-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西安市税务局

  现将西安市税务局、粮食局《关于我市国有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问题座谈会议纪要》转发给你们,请依照纪要所明确的问题办理。本通知从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西安市税务局、粮食局就我市国有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问题座谈会议纪要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以下简称004号文件)精神,市税务局、市粮食局于1994年7月26日上午在市粮食局二楼会议室就我市国有粮食加工企业免征增值税问题联合召开座谈会,市税务局副局长刘志远、流转税处处长柴宝成、童应忠、干部杨超及税务一分局局长肖爱琴、税政科副科长帅丽君、税务二分局副局长万天宇、办公室主任王参寿等同志,市粮食局副局长钱俊德、财会处副处长华盛以及长安县、莲湖区粮食局和市油脂公司、人民、群众、福豫面粉厂等企业的财会科长参加了会议。

  会议听取了市粮食局及所属基层企业的有关汇报,经过认真讨论研究,现就会议纪要如下:

  一、鉴于我市实际情况,各国有粮食(含油脂)加工企业实际上行使商业批发销售职能,根据004号文件第二条 第1项国有粮食批发企业销售给国有粮食零售企业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会议一致认为市粮食局所属各国有面粉厂、油脂厂可以视同商业批发企业,参照004号文件,予以免税照顾。

  二、为了便于税收征管和实际操作,对符合文件政策范围企业享受免税部分,我市采用计算比例免税的方法,即以各纳税企业批发销售给国有粮食零售企业的销售量占总销量的比例作为免征比例。其比例按市粮食局市粮财字[1993]44号〈关于核定市油脂公司等九单位“八五”期间粮油销售免征营业税比例的函〉(即市粮财[1993]44号)中确定的原则和方法核定。市油脂公司等九户企业按以上文件所核定的比例执行。

  注:市粮财字[1993]4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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