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吉地税地联字[1995]170号

颁布时间:1995-07-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界定问题。经研究,具体规定如下: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已使用的房产均属旧房。

  各地接到《通知》后,要抓紧研究落实,尽快开展征收工作。对在实际征管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