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流[2002]62号
颁布时间:2002-05-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1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属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管理办法》中所称加油站(经省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180万元,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征税。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加油站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浙国税流[2002]48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加油站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没有按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加油站,在5月底之前要及时补办认定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5月20日 国税发〔200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下发后,大部 分地区贯彻落实情况是好的,但也有少数地区税务机关至今对辖区内的加油站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仍然搞“双定”征收,违背了总局的统一要求,影响了全国加油站整治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此,特通知如下: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征收管理,不得消极不动或随意变通。从六月份起加油站必须按一般纳税人申报纳税。各地接文后要认真开展自查,凡未按总局统一要求对加油站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5月底前必须全部完成。总局将于近期进行检查,发现不按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的将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