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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的通知》 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7]第378号

颁布时间:1995-08-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下列案件按一类案件查报要求报告

  1、利用其他各种手法偷逃骗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偷税案件;

  2、骗购、倒买、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20本以上的案件;

  3、暴力抗税案件。

  (二)下列案件按二类案件查报要求报告

  1、利用其他各种手法偷逃骗税额在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偷税案件;

  2、骗购、倒买、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20本以下,5本以上的案件;

  3、其他类型的重大案件。

  (三)下列案件按三类案件查报要求报告

  1、利用各种手法偷逃骗税额在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偷税案件;

  2、骗购、倒买、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5本以下,1本以上的案件;

  3、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0万元以下的案件;

  4、非法取得扣税凭证,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偷、骗税案件;

  5、其他类型的较大案件。

  (四)报告方法

  "一"、"二"、"三"类案件报告书一式三份,县(市)稽查分局报省稽查分局同时抄报省辖市国税局。

  (五)单项报告的案件仍应汇总在《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内。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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