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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废止]

颁布时间:2005-08-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有先征返还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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