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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陕国税发[1995]50号

颁布时间:1995-02-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5号《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认定工作实际情况,对已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一次全面核查。

  为了切实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和专用发票管理,严把认定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全省从今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对增值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核查。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要按照通知要求,立即组织力量,积极安排部署,迅速开展工作。要把核查认定工作做为加强增值税征管和专用发票管理的基础和重要环节以及防止利用专用发票犯罪,确保税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高度来认识。

  (二)核查工作的内容

  1、核查已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条 件;

  2、核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购、用、存情况,要逐户进行清点核对、查看有无差错和被盗、丢失、倒卖、转借、代开等问题的发生。

  (三)核查认定的标准核查认定工作必须坚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5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和[1994]116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进行,同时对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不得认定或已认定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并收缴其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对年销售收入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包括小规模企业);

  2、属于无注册资金,无固定经营场所,无银行帐户的纳税人;

  3、年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而发生真票假开、假票假开、丢失或虚报丢失、被盗、转借、倒卖、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等问题的。

  (四)核查工作要坚持原则,坚持标准,严格把关,核查面必须达到100%,查出问题必须按规定和程序处理。对于一些在认定工作中讲情面,不严格审查把关,把一些不具备条 件的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造成重大骗税和利用发票犯罪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查处纳税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外,还应追究税务机关有关领导和办事人员的行政责任。

  核查工作结束后,各地市务必于四月二十日前报送工作总结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查认定工作统计表》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购用存核查情况统计表》。

  对发现的重大典型案件应报送专题材料。

  二、健全专用发票管理制度,严格控管根据征管工作和发票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科学、严密、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方法,健全专用发票的运输保卫、存储保管、发放使用等管理制度。

  1、建立存储运输安全保管和专人使用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69号《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储运输安全保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加强运送安全防范。搞好发票库房建设,配备防火、防盗、防潮设施,专人看管,严防重大事故的发生,用票单位必须专人使用,专柜保管。对凡属企业无保险柜,无安全防范措施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否则,税务机关可暂停供应专用发票,同时税务机关要与企业建立用管票责任制。

  2、统一实行购领专用发票盖章制度,为了杜绝代开、转借、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生,便于违法案件的查处,全省统一从九五年起,税务机关在发售专用发票时,由纳税人当场在所购的每份专用发票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或财务专用章 、税务代码章 ,税务机关检查合格后方可售出。对于已售未用的专用发票,也要限期监督企业当面盖章 .

  3、严格专用发票填开使用管理。任何用票单位不得携票外出跨规定区域填开使用,严禁货物销售地与开票地不一致,或无货发票的发生,严防犯罪分子钻漏洞骗取抵扣税。对明知故犯,屡教不改的用票单位可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收缴其专用发票。

  三、严格增值税进项税额低扣管理,防止骗取抵扣税款问题的发生。

  1、对工业生产企业,在取得进项专用发票的同时,必须在查验购进货物验收入库或提供证明货物入库有关凭据(如入库单、运输票据等)的情况下,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对商品流通企业,在取得进项专用发票的同时,必须在支付货款并提供支付货款有关凭据的情况下,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3、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在取得进项专用发票的同时,必须在支付款项并提供支付劳务费用款项的有关凭据的情况下,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4、对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税额后,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填制《发票填写情况交叉传递检查汇总单》或《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发函或传真进行交叉核对。

  (1)工业企业申报的票到、货物入库或商业企业申报的票到、付款情况不明确或有问题的;

  (2)抵扣金额增长幅度较大,或超出企业经营能力的;

  (3)企业无重大资金来源,而大量购进的;

  (4)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未附清单的;

  (5)开出红字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的。

  四、建立专用发票稽查和交叉传递核对机制。

  1、为了防止用票单位转借、私售、丢失、代开专用发票问题的发生和隐藏不报,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季度对用票单位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领、用、存情况进行清查核对,对发生问题特别是隐匿不报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2、加强专用发票使用管理的日常检查。税务稽查机构和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作为一项重要职责,落到实处,按季落实稽核检查任务,每季度稽核检查面应达25%以上。

  3、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 件,进行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检查试点,逐步建立全省范围内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检查系统。要积极加强地区间合作配合,在接到异地检查信息后,必须在一个月内给予明确答复,积极协助核查清楚,不许以任何理由拖办或不办。

  五、严厉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犯罪活动,确保发票正常管理秩序。

  去年以来,随着凭专用发票扣税制度的实施,许多地区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伪造、倒卖、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象,有的还相当猖獗,干扰了新税制的实施。

  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力量,经常与各级公安、检察、法院保持联系,争取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增加打击的力度和深度。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查出的问题,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弄虚作假,利用专用发票骗取扣税、偷税、退税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等犯罪案件适用法规的规定》等法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严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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