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抵扣期限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1994]21号

颁布时间:1994-11-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抵扣期限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抵扣期限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