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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流一发[1997]3号

颁布时间:1997-01-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问题,省局曾在晋国税流一发[1995]12号文以及晋国税流一发[1996]23号《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中都做了明确规定。但从两年来的执行情况看,除个别地市按照规定的比例抵扣,大部分地市均低于规定的抵扣比例。94年底全省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余额为412,526万元,至96年底累计抵扣132,630万元,仅占应抵扣数额的32.15%。

  时间过去两年,抵扣数额不及三分之一,留在后三年的抵扣数额很大。目前多数大中型企业困难重重,资金紧张,而且留抵税额多数为大中型企业。如果能及时抵扣,可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的问题。为此,根据李思温局长在全省税务工作会议的讲话精神,为进一步使抵扣政策真正落实并作为一项扶困企业的具体措施,经研究,从九七年一月起,要加大抵扣力度,确使今年抵扣进度达到50%。现将有关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各地严格遵照执行。

  1、对97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在20万元以下的,经地、市税务机关批准,在九七年六月底以前全部抵扣完毕。

  2、对97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在20万元至100万元的要严格按20%年抵扣比例抵扣。

  3、对97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经省局批准,统一按晋国税流一发[1995]12号规定的权限批准。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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