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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1995]21号 晋财预字[1995]20号

颁布时间:1995-02-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88号《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通知》第四条规定,对列入我省《一九九三年省级新产品减免税名单》的企业,凡原减免税政策未执行到期的,可从1994年起继续按先征后返的规定执行。

  但对其中属于减税的产品,应按入库税款的50%返还。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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