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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晋国税函[2003]305号

颁布时间:2003-06-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1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总局的通知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地要在做好防治“非典”工作的前提下,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抓紧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工作,按照总局的要求,做好在手写版专用发票取消防范犯罪分子乘机作案偷骗国家税款的各项工作,以避免出现利用手写版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款犯罪活动的发生。

  二、太原、大同、朔州、长治、晋城、临汾、运城和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等八个单位,从六月份起,所有的一般纳税人要全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停止发售和使用手写版专用发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除外)。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后的纳税人所持的手写版专用发票要全部收回,对新办一般纳税人要保证及时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确保100%的覆盖比例。

  三、除上述八个单位以外的其他地市,对尚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从六月分起,开栗销售额在万元以上的,全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不再等待“一机多卡”);对其他使用手写版专用发票的可由税务机关代开。

  四、从七月一日起,全省一律停止使用手写版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除外),对尚未使用完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收回。

  五、从六月份起,小规模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申请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办理网上申报税款手续后,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从认定的次月起按照增值税进销项核算税款。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零零三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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