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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太钢(集团)修建有限责任公司检修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流发[1999]14号

颁布时间:1999-03-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省直属征收分局:

  你局《关于对太原钢铁(集团)修建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晋国税直发[1998]第8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太原钢铁(集团)修建有限责任公司是太钢集团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经营业务是对太钢集团的炼铁炉、炼钢炉、轧钢机的检修以及机械加工、材料销售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的规定,该公司取得的检修收入(含台班:即吊装收入等),属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应当征收增值税。

  本批复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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