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税外发[1994]10号
颁布时间:1994-02-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税务局
各行署、市税务局,平朔涉外分局:
为保证新税制的顺利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八日电报下发了“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省局以晋税明电[1993]19号转发),现据(93)国税发第138号文要求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贯彻执行该通知的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地市已按《认定办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进行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需重新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议定表》(附件一),对尚未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需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认定办法》进行认定。
二、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省局曾根据国税发(1993)021号文的要求,以晋税外发(1993)37号明确第一、二位数后,由地市自定,但为了便于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国我发(1993)138号文要求对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重新编制,暂统一定为十五位,按照纳税人所在行政区域和所属经济性质、行业分类进行编制。第一至第六位数代表纳税人所在的行政区域、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行政区划代码表(GB2260)编制(附件二);第七、八两位数代表纳税人经济性质,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日颁发的《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的代码编制(附件三);第九、十两位数代表纳税人所属的行业分类,按照"国家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附件三)编制。第十一至第十五位数代表纳税人,各地按顺序编号。例如:太原市河西区中外合资从事饮料制造的企业,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应为14010471150000l,大同市城区港、澳、台独资从事娱乐服务业的企业,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应为14020283810000l.三、各地市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及重新编制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的工作在3月10日前结束,3月20目前将情况书面上报省局涉外税处。
四、各地市主管涉外税收的科室要按规定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检查工作。
五、当前进行的税制改革是我国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市主管外税工作的人员一定要主动与有关科室加强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新税制的各项工作。
附件:1、增值税二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表(GB2260)(略)
3、经济类型代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二月五日